10.13415/j.cnki.fxpl.2019.03.006
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
上诉利益是诉的利益在二审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开启二审程序筛选机制的“关口”.关于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学说上有新实体法不服说、形式不服说、旧实体法不服说三种观点,同时与二审的审判类型相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既无上诉要件的实质要求,也缺少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二审程序的启动完全由当事人控制,导致滥用上诉权、拖延诉讼、司法成本浪费等问题.在制度层面,有必要确立上诉利益的理念及其判断标准,以保证既不侵害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又保证上诉审程序发挥功能,实现公平正义.就方法论而言,应注重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实体法不服说与形式不服说三个方面的结合.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角度看,建议设置禁止利益变更、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及附带上诉制度.
既判力、上诉利益、禁止利益变更、禁止不利益变更、附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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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14CFRX028
201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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