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9.03.001
物的定义与《物权编》
物的定义是建构规范和科学的《物权编》必不可少的要素,《物权编》应当明确物的定义,修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民法总则》的关系,引导学理研究与立法的良性互动.物的定义取决于《物权法》的定位,《物权法》是财产基本法,这一定位体现了时代性,也应是《物权编》的定位.将物定义为有体物是《德国民法典》时代的产物,不能适应现代中国的现实需要,《物权编》的物应是具有可支配性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理解无体物不应停留于盖尤斯的本意,应依据无体物的学理定义扩大无体物的外延,用以容纳和反映现代社会的货币价值形态的财产.为此,建议《物权编》在一般规定中增设一条两款:“物是能为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无体物是具有一定货币价值的权利或利益,包括货币、资产、无形资产、数据信息、权利凭证等.”
物的定义、有体物、无体物、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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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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