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415/j.cnki.fxpl.2019.03.001

物的定义与《物权编》

引用
物的定义是建构规范和科学的《物权编》必不可少的要素,《物权编》应当明确物的定义,修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民法总则》的关系,引导学理研究与立法的良性互动.物的定义取决于《物权法》的定位,《物权法》是财产基本法,这一定位体现了时代性,也应是《物权编》的定位.将物定义为有体物是《德国民法典》时代的产物,不能适应现代中国的现实需要,《物权编》的物应是具有可支配性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理解无体物不应停留于盖尤斯的本意,应依据无体物的学理定义扩大无体物的外延,用以容纳和反映现代社会的货币价值形态的财产.为此,建议《物权编》在一般规定中增设一条两款:“物是能为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无体物是具有一定货币价值的权利或利益,包括货币、资产、无形资产、数据信息、权利凭证等.”

物的定义、有体物、无体物、物权编

37

201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评论

1004-1303

42-1086/D

37

2019,37(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