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9.02.017
公民就业权视域下劳动者前科报告义务的体系解释——以美国雇员案犯罪记录争议为切入
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的公民就业权,国家应创造就业条件帮助具有犯罪记录者实现社会融入,因此对《刑法》第100条劳动者前科报告义务条款进行体系解释的结论为,公民求职时不应具有普遍性的前科报告义务.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如实说明义务理解前科报告的范围,其应仅包括与录用条件、工作内容直接相关的罪行;同时外国劳动者也无需报告仅相当于我国违法行为的违警罪等或仅受保安处分的记录.而且《刑法》第100条属于管理性强行规范,劳动者隐瞒前科导致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胜任相关岗位时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刑法、合宪性解释、就业权、刑民交错、前科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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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劳动刑法的体系建构与适用”项目17FFX170后续成果
2019-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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