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9.02.012
县辖市问题的宪法评价与政区优化
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建立县辖市或者镇级市的制度设想和某些实践,但其可行性受到质疑.从《宪法》的规范体系上看,如果按照政区间的管辖关系,县辖市或者镇级市难以获得成立依据.但是,《宪法》中的“市”和“镇”可以从城市功能的层面予以理解,由此,二者的制度鸿沟并非不可跨域.县辖市是基于城市化程度而给予某些地区以特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政区载体,实质上是具有城市功能的小微型城市,是设在县以下政区层级上的市.县辖市有助于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问题,能够完善城市类型,发挥城市公共生活的民主训练功能.以县辖市为切入点,我国的行政区划体系存在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的必要和空间.未来,我国省以下政区的优化方向应当是简化层次、融合城乡、促进联动,形成三级区划体系.
新型城镇化、县辖市、镇级市、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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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D63;F299.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财经大学青年英才培育支持计划
2019-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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