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9.02.001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时行使的规定具有独创性,但其合理性存疑.本文认为,债权入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功能上的差异是同时行使的理论障碍.二者同时行使导致制度功能、适用对象、行使范围的混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也难以同时行使.虽然两种保全措施的行使效力存在差异,但这并非撤销权的制度缺陷,而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不宜通过同时行使规则而予以改变.
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行使、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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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F830.8;F3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3
2019-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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