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6.016
公司瑕疵决议诉讼中裁量驳回规则的建构与适用——兼评法释[2017]16号第4条
正式颁布并实施的法释[2017]16号第4条引入的裁量驳回规则,其体系性意义在于补充现行《公司法》过于宽泛的瑕疵决议救济制度的准入条件,是在瑕疵决议救济与决议稳定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司法调整手段.司法规则的引入不仅要与《公司法》确立的瑕疵决议救济模式相匹配,亦要与既存规则相适应.立法模式方面,裁量驳回规则应坚持以表决权的共益权属性为基础建构的瑕疵决议撤销之诉的体系效应,兼顾并协调与诉讼担保制度的衔接,注重区分适用为前提的制度规则的一体性;司法适用方面,“轻微瑕疵与实质影响”的价值判断上,需明确适用范围与条件的指向对象,避免结果导向而忽略程序规则的重要性.
裁量驳回规则、决议瑕疵诉讼、立法模式、制度协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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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1;D80;F276.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7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