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6.008
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三种场合
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性质属行使权利之表意行为,但在诉讼外、诉讼程序中和执行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对于诉讼外援引行为,我国应采“双重性质说”.对于诉讼程序不同阶段中的援引行为,应结合诉讼程序的制度价值、举证规则的要求、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因素,认定该援引行为的效力.执行时效具有贯彻既判力等特殊制度价值,执行程序中的援引行为宜采用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予以实现.
诉讼时效抗辩权、援引行为、诉讼程序、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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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技函”2013”26号;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课题“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衔接及体系化研究”CLS”2017”D73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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