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6.007
安宁利益的类型和权利化
侵害安宁利益的事实类型有信息媒介侵扰、不可量物侵入、观念妨害、“凶宅”侵害、惊吓损害等.欲实现对于自然人安宁利益的充分保护,须摒弃既有的法定人格权比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之人格权编中将安宁权增设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以摆脱相关司法实践中人格利益保护不力、权利依据不明等适法困境,回应审判实务对安宁权概念的确认,满足信息时代民众加强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安宁权应被概括为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免受不当侵扰以及免于纯粹的精神伤害的具体人格权,其与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法益、相邻权均有不同.
安宁利益、安宁权、具体人格权、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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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精神安宁权的理论展开与制度建构”14SFB20029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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