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6.005
论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权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司法改革项目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检察机关的法律功能重构势在必行,尤其需要尽快明确其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藉由羁押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以及救济控制权的交替运用,检察机关无疑可以成为刑事审前程序中当仁不让的主导者.在刑事审前程序中,检察权的角色定位基本具有三重属性:一是侦查质量的评价主体;二是司法资源的调控主体;三是诉讼权利的保障主体.这种“三位一体”的类型设定,既可以大致勾勒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动态脉络,也可有力地促成“审前—审判”的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流畅与和谐.
检察机关、审前主导权、“三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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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F740;D814.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重点课题;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持续支持项目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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