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5.012
环境损害救济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法益救济”的嬗变
根据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我国环境治理理念应当采取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将生态保护作为环境治理的总目标.我国近年来所进行的环境损害救济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基础,也逐渐从私主体的权益保护向环境利益的整体性保护发展.这就要求环境损害救济应当有新思路,环境法治建设及其研究没有必要在环境权问题上过多纠结,而应当改变其内在逻辑,应当从“权利中心”的思路向“法益中心”的思路转变.
环境权益救济、法益说、生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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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D632.8;B8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FFX016
201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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