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5.008
媒体融合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随着媒体融合的日益加速和新闻产业的迅猛发展,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愈演愈烈.新闻作品本质上具有独创性低和时效性、公益性、聚合性的特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是针对传统媒体传播模式建立起来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适应媒体融合下对新闻作品的有效保护.因此,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必须从其特性出发,作出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司法保护.具体而言,针对新闻作品独创性低的特性,应当在制度上删除《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不受本法保护的条款,在实践中对新闻作品与其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适用同一标准,为新闻作品提供最大范围的保护;针对新闻作品时效性的特性,完善《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针对新闻作品公益性的特性,完善《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针对新闻作品聚合性高的特性,加大对媒体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
媒体融合、新闻作品、著作权、独创性、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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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G250.76;TP393.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北政法大学文化产业法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陕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
201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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