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5.007
论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及其履行——以积极辩护为中心
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人就有关辩护事实承担一定的而非全部的证明责任;其原因在于证据提出责任之转换,且并不消除法官的职权查明责任或者澄清责任,亦不消除公诉方的证明责任.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应理解为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与证据提出责任,而不包括说服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被告人就其积极抗辩事由提供证据之疑点形成责任,也有益于刑事诉讼中共识的达成,包括事实的共识以及程序处理的共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精神病辩护事实的证明责任,但实务中疑点形成责任实际上是由被告人承担.被告人可以通过申请法官的职权调查而完成其证据提出责任,即使在对抗制中,这也可以视为“法官不取证原则”的例外.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积极抗辩、证据提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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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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