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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8.04.015

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构造论

引用
通过对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的反思,可以论证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作为独立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类型的正当性.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创设是自然资源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功能应当限定为解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一般禁止.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核心权能是分离和取得权能,系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和收益权能的转化形态.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特殊性,更多表现为对自然资源观念上的抽象占有.对自然资源所依附的载体性资源的占有是独立存在并辅助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行使的资源载体使用权的权能.基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的需要,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行使应当遵守限度条件,这些限度条件划定了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的权利边界,并通过公法管制措施得以明确化和具体化.

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自然资源许可、权能、限度条件

36

D912.601;F271;TU-0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103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6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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