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3.005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基础的重构与阐释
共同危险行为的既有理论无法回答一些边缘性案件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本文考察了美国法上的择一责任制度,提出了基于证据损害现象的证据整体化理论,即各个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相互作用,使原告陷于无法辨别谁是真正加害人的困境,这种困境不能由无辜的受害人承担,而应该由行为人负担,故在举证上应当对受害人予以优待;即应当允许用整体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来推定个别行为因果关系成立.这种理论一方面符合证明妨碍的法律思想,也能完美地解释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没有不当地限缩典型性案例的适用,还可以恰当地处理边缘性案例.
共同危险行为、证据损害现象、证据整体化、证明妨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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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2017THZWYY14
2018-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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