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2.009
网络诽谤案件中“通知—移除”规则的合宪性调控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确立的“通知—移除”规则在适用于网络诽谤案件时,容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造成侵害.主要原因在于,在此种规则之下,网络平台提供者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往往倾向于对网络用户的言论进行过度审查,导致许多从法律上来看并不一定构成诽谤的言论也被移除.本文主张,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但立法和司法机关依然应该尝试通过其他途径对“通知—移除”规则进行合宪性调控:在第36条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法院在网络诽谤案件中适用该项规则时,应当对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比如“实施侵权行为”、“知道”、“必要措施”等)进行合宪性解释;同时,立法机关也应该对现行“通知~移除”规则加以修改或补充,以便使其更加符合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意旨.
网络诽谤、“通知—移除”规则、言论自由、监督权、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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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D621.5;G20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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