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2.007
侵害祭奠利益之侵权责任
祭奠利益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系重要人格法益,应纳入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对其保护立法阙如,祭奠习惯多为定纷止争的依据.在祭奠开始时,治丧人负有报丧义务,但逝者遗愿可为免责事由.在确定遗体等归属时,首应遵守逝者遗愿,依习惯第一顺位管理人为逝者配偶,其他同顺位近亲属采“多数决”确定管理人.侵害祭奠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经法官自由裁量确定,以慰抚为主,补助、处罚为辅;在各省指导数额久未更新的情形下,宜酌情通货膨胀等因素以更富弹性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之诸项功能.
祭奠利益、一般人格权、侵权责任、民俗习惯、民法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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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822.5;R-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FFX008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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