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1.015
环境保护税收入用途的法治之辩
《环境保护税法》中隐含了环境保护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的立法态度.但税收收入统筹使用既难以保证环境保护税实现“污染者负担”的社会矫正功能,又无法为我国“清费立税”后环保资金的筹措提供法治保障.应通过原则性条款、义务性条款、禁止性条款的递进式立法安排,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专用于提高环境质量.以此化解统筹使用给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实质合法性危机,并在不违背预算法治的前提下减少税费改革的阻力.
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税收收入专用、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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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3;D922.22;F23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ZDB177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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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