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1.005
矿业权法律关系调整中的国家干预和私人自治——兼论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之重构
矿业权兼具行政特许和民事物权双重属性,矿业权法律关系,融合了行政性和契约性因素,需妥当适用作为调整手段的国家干预和私人自治,实现公法和私法的共治.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审批的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作为其中的核心问题,宜将法律行为效力内容的私法重构作为解决路径.
矿业权、矿业权转让、国家干预、私人自治、法律行为效力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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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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