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6.015
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罪名体系与司法限缩
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对重大法益的提前保护.在我国刑法典分则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罪名体系中,立法者主要是依据犯罪情势将预备行为实行化限定于侵害普遍法益的犯罪,依据行为类型对于是否需具备后续犯罪的主观目的则有所不同,同时这种立法模式接受刑法立法定量因素的检验.鉴于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模式存在的潜在风险,刑事司法应对其进行合理限缩,必须依据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预备行为的类型来进行处罚,而不能无限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要考量我国刑法立法定量因素的限制,合理确定刑事处罚的范围和界限;允许行为人进行反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对相关法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进而实现出罪.
预备行为、实行化、类型化、司法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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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之实证研究》”CLS2016Y02”和2016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司法适用研究》2016SFB3016
2018-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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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