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6.009
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
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尽管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秩序,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人格权的基本化和基本权利的民事化是同时双向发生的进程.基本权利为人格权制度提供合法性来源以及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人格权则落实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实现其客观价值和主观权利的双重功能.人格权制度在当代主要回应“主体客体化”的风险,防止人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沦为客体.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足,而传统的侵权法来保护人格权的模式也难以有效应对当代的挑战.强调人格权与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有效保护人格权的方式来切实推进人权保护,这是当代中国法典化所应承载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人格权、人权、民法总则、侵权责任、主体客体化
35
中国人民大学-日内瓦大学种子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瑞士债法典的改革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6XNQ021
2018-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9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