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6.006
中国金融刑法法益之理论辨正与定位革新
金融刑法的法益定位与立场选择,无法超然于一国金融法制构建的价值定位要求,也受制于作为其上位法的经济刑法法益选择的一般要求.中国现行金融刑法立法体系成型于中国第三次现代化转型初期,囿于财政金融“一体化”模式而形成的“秩序法益观”,成为创建与发展立法体系的基本立场,这一导向因过分夸大金融秩序维护对刑法的依赖功能,存在使金融刑法沦为金融准入与内外部金融秩序维护工具的风险.脱离于金融法制体系转型目标的立法建构,对已然成为金融法制核心的金融交易利益与金融信用法益采漠视态度,造成法益定位导向上的严重缺陷.金融发展第三次浪潮中,中国金融刑法惟在实现由“秩序法益观”向“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转变的同时,确立金融交易利益的核心地位,以金融信用利益取代“金融秩序”,据以实现金融刑法体系的完善目标.
金融刑法、法益选择、秩序法益观、金融信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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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人才引进项目、上海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创新学科”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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