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5.01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诠释与制度建构
根据我国《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从国家所有权性质、立法原意以及行使实践角度解释,“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以国家名义享有全民所有权,不仅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而且符合全民表达共同意志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性要求.健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首先必须从理念上重视国家所有权主体全民性的意义,从制度和程序上保障全民真正享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主制度和程序,可以将全民共同意志和利益反映并体现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建构和行使中,保障和实现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建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民主程序机制,保障全民能够通过这一机制表达共同意志,并监督国务院切实代表全民公共利益行使国家所有权,真正实现“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立法价值和目的.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全民所有、所有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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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F27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健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制度研究”2015110553;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研究”2014111148资助研究成果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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