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415/j.cnki.fxpl.2017.05.010

我国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知识产权立法构想

引用
我国《民法总则》第五章第123条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标志着我国民法典概括地接纳了知识产权.但在民法典分则编纂中是否编纂知识产权分则,目前仍然存在着争论.我国民事立法的确权、权利实现、权利保护的独特民事立法思维模式和逻辑体系为知识产权独立成编提供了本土立法资源.《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和人身权一体规定在民事权利章,以及将民事责任专列一章的制度创新和立法传统为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独立成编奠定了制度基础.知识产权独立成编已成为当今世界民法典编纂发展的趋势,因此,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应当独立成编.具体设计是:在物权编后规定知识产权编,并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主要规定一般规则,分则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专有权的取得、内容和限制等.在合同编整合技术合同专章规定知识产权合同,在继承编规定知识产权的继承,在侵权责任编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使知识产权完全融入民法典之中,突出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特征和引领世界民法典编纂的潮流.

民法典、民法典总则、知识产权立法

35

D92;D91

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法入典方式问题研究”CLS2016D136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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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303

42-108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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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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