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5.003
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是以手机银行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网络移动支付.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和惩罚的思路并无二致.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观点.新型支付方式的实质是新型信用卡支付方式.新型支付方式账户内的数字化财物可以直接作为侵财犯罪的对象.新型支付平台其本质是“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对于新型支付方式下盗骗交织型侵财犯罪案件的定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最新注解,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已十分必要.
新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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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F832.2;TP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项目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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