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4.011
避险行为对被避险人的法律效果——以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为中心
《刑法》第21条上的避险行为,分为正当的紧急避险(第1款)、免除刑罚的避险行为(第2款)和减轻处罚的避险行为(第2款).如果被告人不得已的避险行为旨在保护明显更优越的公共利益、人身权利或更大的财产利益,那么,其避险行为处于必要限度内,可期待被避险人忍耐相应的避险行为.必要限度内的避险行为是正当行为.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局限于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引入公平视角,进而采取限制的社会连带说.限制的社会连带是被避险人对避险行为负有忍耐义务,进而不再实施防卫或转嫁危险的学理根据.如果避险行为所保全的利益并不明显优于被损害的利益,或者会产生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暴力犯罪相等同的效果,则难以期待被避险人忍耐相应的避险行为,此时可采取反抗措施.
避险行为、被避险人、正当化根据、限制的社会连带、忍耐义务
DF6;D92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项目“刑法中抽象危险的法理研究”SEA201500008
2017-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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