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3.016
关于监察制度立法问题的探讨
成立监察委员会不仅涉及修宪,而且在修宪之后还需立法,除了将《行政监察法》改为《国家监察法》外,还应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性质不同,一个是监察组织体制,一个是监察行为规范,二者难以相互替代.各中央级国家机构基本上都有相应的组织法,监察机关由原来的监察部上升到与“一府两院”平行的监察委员会之后,也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法.该组织法应是宪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而不宜重复宪法的有关内容.
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法、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宪法
D9 ;D92
2015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改进与完善”15ZDA02;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国家监察委员会体制研究”17ZZWM006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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