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3.011
民法典编纂中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制度重构
我国遗产酌给制度是以扶养为基础,对血亲、姻亲关系内亲属财产流转的突破.遗产酌给应采请求权说,并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延续遗产酌给请求权这一明清以来惯用的概念.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非法定继承人,一方面是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方面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寡媳鳏婿属于法定继承人,不在我国遗产酌给主体范围.遗产酌给的重点在于扶养关系,而不在于特定身份关系,但在我国这种特定身份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养子女、继子女、生育辅助治疗出生的子女等.
遗产酌给、扶养、遗产酌给请求权、遗产酌分
D923;R737.9;F83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14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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