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415/j.cnki.fxpl.2017.03.009

激励性规制:市场准入的策略?——对“专车”规制的一种理论回应

引用
“专车”规制正面临策略选择的困境.在多样化的规制中,依作用力方向之不同,可将其分为正向规制(积极性规制/也称激励性规制)和负向规制(消极性规制/也称约束性规制).经济事实及“规范一实证”分析表明,在不同类别的行业(新兴行业/传统行业),及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初生期/成熟期),可采用的规制手段不尽相同——在市场准入和主体资格领域,更适合激励性规制.激励性规制的此种适用理性,可从创新和竞争的社会作用、规制失灵的成本和准入特许的经济分析中窥得一斑.激励性规制的方式不仅包括奖励、扶植等常见形态,还有被忽略的其他形式——模糊地带的不予管制和竞争性规制,前者是一种有意的放松管制,后者则引导社会力量竞争以达到规制效果.依循以上逻辑,对于诸如“专车”的创新商业模式,在其准入方面,应进行激励性规制,但若其有违反强制性规范之经营行为,比如逃税、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则应对其进行约束性规制.此外,还可运用竞争性规制以促进整个行业的竞争.

专车、规制、激励性规制、竞争性规制、共享经济

D9;G640;F091.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9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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