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3.007
“用户创造内容”与作品转换性使用认定
“用户创造内容”作为在已有作品上增加新内容的方式在线创作和传播之行为,其合法性认定始终是立法和司法上的难题,其中大量对他人作品的转换性使用究竟属于合理使用还是改编行为,不但涉及著作权法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价值取舍争议,也是司法裁判中规范合理使用判定要件的关键要素.在区分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传播动机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转换性使用作为判定“用户创造内容”合法性的标准,将基于或利用原作品增加新表达、新意义或新功能的“用户创造内容”行为视为合理使用,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两个合理使用一般判定来限定转换性使用的适用范围,把可能替代原作品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用户创造内容”行为归入改编权范畴.
“用户创造内容”、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改编权
G25;TH2
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3D打印行为的著作权规制研究”14SFB30027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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