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3.006
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行为之侵权责任
近年来网络侵权频发,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权责任认定时,常存在认定之疑难.在侵权责任法视域内,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之侵权行为,需借助《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之效能,并通过对具体的实践研判之总结,来厘定“知道”之内涵.进而分析在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共同侵权造就的损害之情形时,网络服务商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提供服务而构成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其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又因二者无意思联络,该责任属于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商、搜索链接、间接侵权、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D923.41;TP393.08;G206.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ZDB152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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