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2.017
论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中国模式
关于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讨论不仅具有重要的法理价值,而且对于当下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现实必要性.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机制可被类型化为点式合作联动机制和递进式整体联动机制.前者在本质上体现为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组合拳”,后者则反映出现代环境法调整机制的融合和环境法法权结构的形成、完善,标志着一国环境法治的发展水平.在当下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推进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的递进式整体联动机制发展,应注意以下问题:联动机制的人为拟制与环境法治子系统之间逻辑关联的关系、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限度与边界、联动机制采用渐进性模式路径还是革命性模式路径等.
环境行政、环境司法、联动机制、中国环境法治
D92;X32
2013年教育部人文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污染防治法律实效研究》13JJD820009;2013年甘肃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地方环境资源法治中的政府职能创新研究——以多中心治理机制为视角》2013scztxm003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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