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2.010
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权的实质回归
基于行政权约束的预算规则是近现代宪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前提,而议会制度则在持续推进财政民主和预算法治的过程中实现地位变迁和规则优化,以实现“法治国”图景并保护公民财产权.在准确阐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法源和功能定位基础上,通过控制与公民财产权直接冲突的公共财产权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实质回归,是当下国家治理理论完善和制度实践的可能方向和妥适路径.在比较借鉴西方国家议会制度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先进经验基础上,亦需要综合考虑中国发展具体情况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语境.在推动审查监督权实质行使、深化人大机关专题询问和渐进加强政府首长问责的宪制基础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对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全口径预决算进行审查监督,既因应了宪法层面上公平正义的需求,又契合了技术层面上效率规则的必要,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妥适的合理性.
预算法治、中国语境、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监督权、权力回归
F812.3;D922.1;D6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036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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