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2.009
省级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要求权的规范建构
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过于宏观和概括,需要基于宪法文本并使用比较解释方法进行价值溯源和内涵填充,以便阐明其含义从而有效运用要求审查程序.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外国地方议会所不具备的独特宪法地位和宪法监督职责,因此其法规审查要求权可承载调整央地关系、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地方少数利益、解决地方间利益冲突和监督地方行政等全部功能,并且能够推动基本权利保障.它作为拘束力最强的提请形式能够直接导致审查程序的启动,作为容量最高的管道可以涵盖其他四类要求主体甚至建议审查程序.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参照其在法律询问答复程序中的实际作用,设置行使审查要求权的具体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过去40年中对中国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局限于本地方范围内,省级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要求权则为其向国家层面拓展提供了契机.
省级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要求权、立法法、宪法审查启动机制
D92;D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系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长基金·创新团队”课题“法理学前沿问题研究”20720171006;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机关宪法解释提请权研究”15BFX038的阶段性成果,曾在第十二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2016年11月19至20日作主题发言,衷心感谢各位师友的批评、建议和鼓励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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