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1.018
论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实现
被害人参与量刑的角色经历了由“当事人”到“量刑意见提出者”再到“和解协议达成者”及“调解协议协商者”的演变过程,却始终无法达到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所带来的量刑参与效果.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具有个人法益优先保护、被害人权利全面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均衡维护、刑事司法秩序有效恢复等理论根据.被害人可在自诉与一般公诉案件中作为独立的量刑参与人提供量刑建议,也可在刑事速裁与特别程序中作为谅解协议的协商者表达量刑建议.为保障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实现,应使量刑建议具有一定刚性效力,允许量刑建议合理变更,明确针对量刑结论的自行上诉、申请抗诉与申诉再审机制,并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被害人、量刑建议、量刑参与、量刑意见
D92;D9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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