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4.006
行政行为瑕疵的自然补正
行政行为瑕疵除了可以通过人的有意识行为补正外,还存在嗣后事实或法律状态变化使其自然补正的情形.自然补正符合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是对形式正义的纠偏和修正,契合实质法治的理念和治理模式.自然补正可以适用于具有轻微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包括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对于违反非实质性实体要件的行政行为,从保护相对人权益角度考虑,负担行政行为一般不能自然补正,授益行政行为可以自然补正.《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第10条体现了授益行政行为瑕疵自然补正的一般规律,可以类推适用于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授益行为.
行政行为、瑕疵、自然补正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严密法治监督视野下不当行政行为救济制度研究编号15SFB2010”的阶段性成果.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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