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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6.03.014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诠

引用
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各种模式中,立法并未采纳禁止转让说;无论是实体性限制还是程序性限制,均无必要;抵押权人价格异议权仅强调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且违背私法自治原则.抵押权追及模式可以满足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需要.与抵押权追及效力相比,价金物上代位模式理论本身存在缺陷,且面临较大的解释困难.依据动产抵押物与不动产抵押物之间的区分,应当将《物权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动产抵押物.针对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规则,可通过物权的定义规则以及“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自由转让规则重新构造.对于受让人的保护而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的替代清偿模式提供了制度支撑.上述思路也可为未来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借鉴.

自由转让模式、抵押权追及、价金物上代位、替代清偿、涤除权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基地重大项目“民法总则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3JJD820012.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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