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3.011
论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并存与协调
菲律宾在其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试图通过质疑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不能与历史性权利并存而否认中国的南海海洋权利主张的合法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没有为二者制定完善、具体的协调规则,但其规则处处体现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和承认.从国际法理论、国家实践及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来看,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可以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并存协调,其协调方式具个案性,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法实践.从目前国际司法实践来看,菲律宾有关诉求在管辖权上有较大的障碍,即使对此确立管辖权,在实体国际法层面也面临困境.南海争端的妥善解决不能依靠司法途径,更不能依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而必须借助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妥协与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史性权利、并存、协调规则、南海仲裁案
D993.5;D823;U69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