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415/j.cnki.fxpl.2016.03.008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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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应履行事后被动的报告、删除义务.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为标准加以分类,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刑事责任.以“直接控制说”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的有无进行判断,从而合理限定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避免刑事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扩大化.

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义务、刑事责任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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