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3.007
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合与竞合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一直以来主张”互斥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系对立、排斥的关系,彼此界限分明,但互斥论因在事实不明、认识错误、共犯过限时会导致明显的处罚漏洞,而早已被国外主流观点所抛弃.事实上,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广泛的重合,构成要件要素之间也普遍存在规范性包含关系.所谓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只需满足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可,故而,完全可以将高度(重度)要素事实评价为低度(轻度)要素事实,例如,可将故意评价过失,故意杀人评价为故意伤害,强奸评价为强制猥亵,抢劫评价为盗窃,盗伐评价为滥伐,贪污评价为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评价为玩忽职守,伪造评价为变造,机密评价为秘密,增值税发票评价为普通发票,死亡评价为重伤,重伤评价为轻伤,一级文物评价为二级文物,活人评价为尸体,等等.
犯罪构成要件、重合、竞合、包容性评价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CLS2014D039”和“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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