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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6.03.006

论争议可仲裁性司法审查之启动程序

引用
争议可仲裁性是法律关于何种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强行性规定,通说以为属于公共政策范畴.相关国际仲裁条约和域外法律均规定,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中,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所涉的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进行主动审查,并对违反法律关于可仲裁性规定的仲裁裁决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但依我国法律,仲裁裁决的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不属于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法院只能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既与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法律性质相悖,也不符合国际普遍实践,存在固有弊端和内在缺陷,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仲裁、可仲裁性、司法审查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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