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2.011
从因果支配走向客观归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归因与归责
首先,相对于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但都可以适用条件说来判断.其次,按照构成要件类型化的观点,以条件说判断的不纯正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范围过大,需要进一步限缩,结果原因的支配说是一种有力的解决路径,在行为人实际控制了侵害法益结果的发生或者事实上处于控制危险源的地位,不作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才是有意义的.再次,尽管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支配关系,不纯正不作为也不当然就该当构成要件,还需要进行结果归责的判断,这时要适用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判断标准.
不纯正不作为、因果关系、支配、客观归责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中‘致人死亡’的客观归责研究”项目批准号:13SFB5015和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我国履行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立法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CLS2013D239的阶段性成果.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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