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2.008
生命伦理学理念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现——以环境权为视角
权利的法定性和发展性构成了权利不断发展的一种内在张力,法律对新型利益的权利化要以此类利益具有正当性以及存在权利化的必要性为前提.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传统民法典基于伦理学人格主义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在坚守此思维之余,也应该对作为其基础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做必要反思和矫正.生命伦理学及其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构成对伦理学人格主义的有力补充,人与其他动物、人与资源和能源、人与生态和环境之间和谐关系的塑造是生命伦理学思想在民法典中的投影.对环境权定性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我们对法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界定以及各个部门法在调整对象问题上的分工协作,这属于纯粹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立法上应该加大对具体环境法律制度的配置,如环境保护义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程序、环境法律责任等等.
民法典、环境权、生命伦理学思想、解释选择问题
D922.6;X372;TP27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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