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2.006
行政应急权对当事人行政诉权的威胁及其司法规制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应急权处置突发事件,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但又容易忽视个体正义.目前,行政应急权概念之“滥”致行使之“乱”,行政应急权规制上的立法与司法不协调,行政应急权对当事人行政诉权的不当限制以及司法审查路径的缺失,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难以保障.借鉴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制度,从行政复议前置、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管辖制度、证明制度、变通执行制度、判决方式等方面系统构建应急行政诉讼制度,明确行政相对人拥有应急诉权,并启动应急行政诉讼,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权益,让行政主体更好地应对司法审查,丰富法治政府之内涵,最终有力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应急权、应急行政行为、行政诉权、应急行政诉讼
D922.1;D630.1;D03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学改革项目;广东省教学改革项目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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