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1.013
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和第45条
行贿和受贿是典型的对向犯,互以对方的存在为成立前提.就治理而言,对行贿和受贿的惩治有两种基本策略:对称模式和不对称模式.囚徒困境博弈表明,就定罪而言,对行贿和受贿的惩治应当采取严格的对称模式;就配刑而言,既可以采取对称模式,也可以采取不对称模式;就宽宥而言,则应当采取对称模式.我国贿赂犯罪惩治的司法实践也验证了这一结论.
行贿、受贿、囚徒困境、治理策略、《刑法修正案(九)》
本文系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年度课题”贿赂犯罪惩治的策略选择”课题编号:RG201310001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三批”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4DC011的阶段性成果.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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