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415/j.cnki.fxpl.2015.06.013

我国罪名建言热潮之隐忧及其批判

引用
我国总是存在设立各种新罪的立法建言,因为建言者认为现行刑法存在漏洞.但他们所理解的漏洞,有的是因为作出片面解释而造成不应有的漏洞,有的是因为没有进行法益解释造成不应有的漏洞,有的是因为进行了消极解释而造成不应有的漏洞,有的是因为过于追求立法的精细而造成不应有的漏洞,有的是因为忽略立法类型化原则而造成不应有的漏洞,有的是因为漠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而造成不应有的漏洞.这些罪名建言存在形形色色的不足:加大刑法条款日趋膨胀的风险,扩张了刑法处罚范围,抑止了刑法解释功能的发挥,容易导致立法虚置,增大了刑法学习和适用难度.罪名建言要慎重考虑公众认同,罪名建言要遵循刑法专业特色,人大代表要慎用罪名建言的提案权,刑法的完善既要适度修正,更要合理解释.

新罪增设、刑法漏洞、刑法解释、提案权、公众认同

D924;C913;D6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53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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