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5.06.008
同性婚姻、宪法权利与民主审议——以罗伯茨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为中心
在欧伯格非诉霍吉斯案中,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针对将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化的多数派意见做了有力反驳,他强调婚姻制度的历史变化并不能改变其系一男一女结合的本质特征,同性恋是个人自由,而婚姻是社会制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并未默示同性的“结婚权”;婚姻不是单纯的个人自由,而是一项社会制度,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及只给异性婚姻以政府优遇并不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以司法裁决同性婚姻合法化有违司法审慎原则,应交由民主过程决策.
同性婚姻、宪法权利、民主过程、司法审查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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