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5.05.020
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证成与判定
学界较为普遍地从环境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性质和《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立法表述否定环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行为违法性要件,梳理其逻辑,或是狭义地将“违法性”等同于“违法”,或片面地将污染者责任与污染受害人权益绝对化,忽视“环境侵权行为”的社会价值.在认定环境侵权责任时应当采纳违法性要件,对于环境污染侵权可以结果不法判定行为违法性,同时兼采正当权利行使与社会利益衡量规则;对于生态破坏侵权可以行为不法判定违法性,注重环境标准的行为判断功能.
环境侵权责任、行为违法性、判定、利益衡量
本文系华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13SKGC-QT12“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9-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