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5.05.012
走出理论迷思与实践困局:被误读的“罪行极其严重”
不管是理论还是实务,都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存在认识和适用的误区,自我造成迷思和困局.不走出这种理论的迷思和实践的困局,就无法实现死刑适用的统一化,也无法有效地实现死刑限制和减少的法治目标.而这就要正视所谓死刑适用标准与死刑适用多少无关的现实,不要按照惯式思维去理解国际公约中“最严重罪行”的规定,同时,降低对“罪行极其严重”限制死刑司法适用之功能的期待,强化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死刑罪名范围的制约作用,考虑解决“最严重罪行”的规定去改进“罪行极其严重”的表述.相应地,死刑司法适用统一化的正确路径就在于特定类型死刑罪名之死刑适用情节的具体化.
罪大恶极、罪行极其严重、最严重的罪行、死刑适用标准、死刑适用范围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