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5.04.013
论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法律关系——兼评《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越来越多国家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往往被定位于货币稳定.对于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法律关系,可以认为,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目的性职能应居于主导地位,反映《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与根本追求;而保障货币稳定则是中央银行的工具性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目的性职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中央银行职能是一个由多层面职能构成的有机系统,体现着工具型职能与目的性职能的统一:中央银行目的性职能统率、整合中央银行的动态运作,反映出中央银行的本质追求;反之,中央银行要实现其目的性职能,必须依靠工具性职能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工具性职能无疑是目的性职能的实现手段与实现方式.
金融稳定、货币稳定、中央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4JZD008、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13SFB3036和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项目“金桂计划”项目批准号:CCNU13A07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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