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5.04.007
“规制缓和”与自治型金融刑法的构建
受“半统制半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左右,我国金融交易监管体制中政府主导色彩重而市场自由化程度低.因此,我国的金融刑法也带有明显的压制型法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区分标准模糊;(2)交易规则不明确;(3)制裁手段单一.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半统制半市场化”体制将被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代替.与之相适应,我国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制理念也应实现从压制型金融刑法向自治型金融刑法的转变.关于这种转变途径,日本近年来流行的“规制缓和”理念值得借鉴,该理念在经济学方面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遥相呼应,在刑法学领域与刑法谦抑主义息息相关,因而成功地推动了日本金融犯罪规制机制的完善.以该理念为参考,我国金融刑法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制改革,以便早日实现向自治型金融刑法的转变:(1)树立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重的新法益观;(2)完善金融交易规则;(3)发挥非刑措施在规制金融犯罪方面的积极功效.
金融刑法、金融犯罪、规制缓和、自治型金融刑法
本文系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社会科学类青年培养项目“刑法谦抑主义在规制金融证券犯罪中的适用——以日本的‘规制缓和理念’为鉴”项目批准号:2014SQXM001和山东省法学会2014年自选课题“刑罚论视角下的山东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SLS2014G29成果之一.
2015-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2-74